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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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务文库
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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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学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等职责,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在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解救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需要报告的情况: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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